第五篇 十五年前之国防论

当时国人高唱裁兵之说,余恶其头脑笼统而作此文。嗟夫,孰知其不幸而言中也。书中所论虽已失时效,然为国防大要所在,故重叙之。

第一章 裁兵与国防

十年以还,国民外交之声,渐闻于朝野,而国民对外观念之不确实,其程度亦殊可惊,姑举一例,则吾有友于民国八年夏为教育部外国留学生之试验委员,受试者皆学界之精秀也。时正山东问题热度至高时,乃试问以“高徐顺济铁路条约之由来与影响”则结果乃出意外,盖并高徐顺济之为何地,而犹未明者也。读者须知一种论断(如曰山东当收归)若不根据于确实之常识,则其基不固,易为诡辩所摇也。

对外观念不正确,而为祸于国家,其类可别为二:一曰怯懦;一曰虚矫。怯懦云者,视外人之势力为绝对不可抗,中国人除永久沉沦之外别无他法——至少一时的。虚矫云者,昏不知外事,而耳食其二三以为谈助,以悦人而欺己。怯懦之结果为怠,虚矫之结果为骄。怠与骄练兵之大敌。而同时即为裁兵之根本障害。何也,无勇决之志者,不能开裁兵之先。无精密之智者,不能善裁兵之后也。以吾所闻今之裁兵论如“只教裁兵中国即有办法”,如“中国裁兵只能靠外人势力”之类,试为详细分晰[1],中间即发见有非怠即骄之分子。此种议论纵曰一时矫激之谈,然精神腐败,其为害于国家者,正复不少也。

不怠不骄,夫而后可以入我本文之题曰,兵裁矣。吾侪将何所恃以自卫?

自卫云者,对于“他”而言也。一国家之四围,皆他也,然而一国家,决不能使四面皆敌。是故谈自卫之第一步,首当将此“他”认识清楚。

呜呼,当二十一条之哀的美敦书到北京时,我国民曾有一人焉测量其能力之所极至,而一为较量者乎?当山东问题热度至高时,我国民曾有一人焉调查其武力之现状,而一为登记者乎?谓吾国民其甘心于沉沦耶?则何以断指沥血之书,乃时触于我眼,谓吾国民其决心于自拔耶?则何以沉沉中原初不闻有人焉,为一种确实的自卫运动?

今我以民国八年为准,而先为一种兵力上数的测量。据此较可信之材料而得“他”的兵力大要如左[2]:

(续表)

附注:此外铁道队十二电信队九航空队五辎重队四十汽车队二。

依兵役法之通例而征其战时扩张能力,则第一线(即最精练)之战斗员,当为六十万。而其极度可至百二十万,连非战斗员其给养总额当为二百万,此其大较也。至于数字以外若教育之精粗,装备之整否,动员之迟速,海陆两方运输之时日,技属专门,事关机密,今姑从略。

要之照此计算,则于某时期以内,于某战地以内“他”得集中多少兵力,当可概计。总之对于“他”之概计愈精密,则关于我的准备愈周到。其在欧洲,此种议论,常为一般新闻纸之材料,而中国今日微独国民于此无相当之了解。即专门军人,亦未闻有谈论及此者。至多不过曰国际联盟耳,夫一国之地位而至于借他人之同情以自保,此其可耻,殆有甚于为奴,甚矣,志气摧残一至于此极也。

读者须知国民自卫,若不一一从此种精神,此种方法,计算以出,则匪独所有之兵皆属浪费,而真结果必酿成一种内乱。何也,所谓聚群众于一处,而志无所向,未有不为乱者也。

今若以上表,而以当年之预算与中国一一对照。则吾人当得一有趣味而又极痛心之事实,此无他即:“他”以全国预算额四分之一,平时养二十七万人,而战时第一次会战兵力约得六十万人。

我以全国预算额三分之二,平时养百万人,而战时第一次会战兵力,得或此者,虽举全国之人而询之,不能得其数,以吾计之二十万人,犹幸事也。是故“他”以一人之费,而得三人之用,而我则以四人之费,而犹不得一人之用。故由今之道,而欲望国防充实。则平时养兵至少当三百万,其军费预算额当较今日更扩充至三倍以上。此固无人敢作此梦想者也,于是国民发其绝望之声,而军人乃纵其无厌之欲。呜呼耗矣。

虽然人则同也,钱则同也,徒以组织法之不同,而数字上能率之相差乃至于如是,故谓吾国绝对无自卫之能力,其谬乃更甚也。就人口素质言,则除神经较敏是其缺点外,而信德之坚,体魄之强,知识之活泼,虽较之以世界最良之国民,吾可以生命保其无愧色也。就资材之素质言,机械之动力固远不如人,而天然来源之丰厚则固国人所认同,而此物质之运用,则其道固可以按日以得其进步者也。无论如何,以中国今日之地位较之千八百七十年[3]败战后之法,及明治初元改革时之日本,以及今日之德,其为形便势利,盖无可疑者也。

惟然而吾人乃得一结论曰,现状非绝对的改造不可。而自卫之道,其事为至易而可能。

自卫之策当奈何?以今日国家形势言,则是策也,当具备左之三条件:

一、使国内永久不复发生或真或伪之军阀。

二、军费依现在财政状态,至大限不能过预算三分之一。

三、于一定时期中得于一定作战区域内集合曾受教育而较优势之军队。

惟然义务民兵制尚矣。盖欲适合上文之三条件,舍此之外别无他法也。民兵制之要旨,首在教育与军事之调和一致。其在兵卒之教育,则以向来在营中两年间之教育,分配于平常十岁迄二十岁之间,与学校教育夹辅而并进。教育科目中如体操如行军如射击如乘马悉在军人及教育家监督之下任人民自为之。惟必不能在营外教育之群众运动(包含军纪及部队连合战斗教练),则以六个月之新兵学校教授之。盖表面上军队之色彩愈薄,而实际上教育之程度愈深,而于国民经济上之负担,乃大可减少,此其一也。其在将校教育主旨,则在使军官富于人生之常识,有独断能力,而不成为一偏狭机械之才。盖今日物质进步而人民知识益日开,不治文科者不足以使人,不治理科者不足以使物,民事如是军事亦如是也,此其二也。

此种制度最适于自卫,最不适于侵略。

其在中国,则民兵制之善也,更不在其法之新,不在其兵之多,不在其费之少,而尤在适于中国之历史与环境。今试横览中原,则凡人迹所到之地方,二百里以内必有一城塞以居以安。此正我先民当时殖民之惟一武器,而民族自卫之一种象征也。历史上开疆辟土之豪杰,我国民未尝加以特别的赏赞,而独于效死勿去之英雄,则啧啧焉诵之而犹有余欣。降及近世湘军之札死寨,平捻之筑长壕,盖犹是国民性之一种遗传而未替者也。故民兵制者,最适于国民性之军事制度也。

呜呼我国今日,乃日日在威胁中者,非彼侵略性之国家为之厉哉?然则彼利急,我利缓,彼利合,我利分,彼以攻,我以守。此自然之形势,而不可逆者也。三十年来袭军国之貌,专以集人,悉索天下之财,以供其食。其自兵言也,则以养十兵之费,而不得一兵之用,其自民言也,则以五人之所出,不足以供一人之食。物极必反,此其时盖已亟矣。夫不于国民自卫上立一根本政策,微独裁兵为不可行,即裁矣,其为祸于将来,殆亦与当年之军国论相同,抑且或过之也。

民兵制之善美洵有然矣,虽然将何法以实行。二十年来军国民教育之声盛倡于朝野,夫固曰救中国之积弱,而自强之结果乃适以养成今日之伪军阀。今我侪乃趾高气扬,以谈民兵制,若仍是一循旧法,则诚不过一种名词之改革耳。伪民兵之结果或者更甚于伪军阀,吾侪殊不敢断言。吾侪既具有往昔失败之经验,则于此种新名词新方法更当加一度之思考。

且义务民兵制者,实一种最进步的军事组织,其为事业之久远与规模之扩大,虽以今日之英法,尚且有志而未逮。卓莱氏曾有言曰:

“各国现行军制中,其性质为国民的,其精神为民主政治的,则莫瑞士若也。

“所以然者,曰瑞士之军事生活,与民事生活溶成一片。其所以能溶成一片,则以其在营时间至少也,则以其征募非仅为地方的而为地段的也。则以其举无量数健全之市民而为‘地段部队’之组织也。虽然吾不欲举瑞制而直移植于法也。盖瑞制之于瑞士诚哉其为尽善尽美,若移植于法,则尚须若干之重要的修正,其修正之标准以适于法国国情为度。

“即以常备军教育论,瑞士之所谓幼年青年军事预备教育的习惯,法国则全然无之。此种习惯必也于不恃军队为侵掠之国家始能养成之。必也于不视军人为特别阶级之国家始能养成之。必也于仅以军队保护国民之独立及人类之正义之国家,始能养成之。法国国民若了解此义,则此习惯之于法国油然生矣。顾频年以来,法国之民主政治,法国之军事教育,皆不足以使法国国民了解此义,皆不足以使法国油然生此习惯。是故必假严重法律之规定,以代习惯之缺点而后可也。其在瑞士固已有此习惯也,固有之而且坚者也;有之且坚其法律尚规定之而不一任其习惯,而不一任其人民之自动。然则无之之法国,其可不亟设严重法律以策行之哉。一八七四年以来瑞士法律规定之曰:凡少年自十岁至初等小学毕业之年龄,无论其在小学与否,皆须以乡村政府之注意,而从事体育操练,以为服兵役之准备。

“瑞士之义务教育,至十四岁而止,故凡自十岁至十四岁者,皆当从事体育操练。以为服兵役之准备也。自初等小学校毕业至入新兵学校之年,即自十五岁至二十岁时,少年皆当继续此种体育操练,且自十八岁至二十岁尤当加入射击演习。据烈马翁(Lemant)之说,自十五岁至二十岁之体育操练,法律虽已规定其原则,而施行细则,至今尚未规定。是故军事预备教育之在瑞士自十岁至十四岁为强制的,自十五岁至二十岁为习惯的。即弱半在夫政府之监督,强半在夫国民之热心也。

“其在法国,若一任国民之热心,则有两重之危险。第一国民既无此种习惯,则对于军事预备教育之意义,自不十分了然,不了然则无兴味,无兴味则行之不力,而其事难于收效。第二行之即力矣,而以习惯不深,辨别不明,政治家往往借办此种体育团体,而牢笼煽惑其所属之少年,于是少年此及成年,或对内各依所亲,而入主出奴,以分党派。或对外而为好战复仇的行动。欲免去此两重危险,则一面须教育以新其内,一面须法律以齐其外。新其内者,王道无近功。齐其外者,治标之急务。故吾谓实行军事预备教育于法国,急宜严定法律以策其实行,并宜严定制裁以罚其行之不力。”

夫以中国好浅尝、重形式之习惯既如彼,而新制之久远扩大而难行又如此,卓莱氏欲移植于法,且不能不郑重再三。吾侪欲以之移植于中国,而不于中间得一过渡之要点,则亦唯是名词之变易,而于事实无当,吾思之,吾重思之,而得一着眼点之所在也。其点维何?曰执简御繁是也。

自近世盛谈法治,而欧洲诸国之繁密典章,日日输入于中国,强以负于窳陋腐败之行政系统上。是故动则烦民,而事仍不举。而作伪之风,乃相加迄以无已。若户口调查,若义务教育,若清理田赋等,皆是也。中国素以冗员闻,其实真正欲举一事,则行政官吏之数,当较现在加数倍。此又与上文养兵三百万之说相类矣。盖中国社会中最大缺乏者,实为组织能力。故无论何种新制度,必先得一种执简御繁法,而后新制度乃可望其有成也。

(按)吾之所谓组织云云者,盖兼时间空间而言。国家之事业,以百年计,而人类之事业,至多不过二十年三十年,前人之专业,非有后人继之,则必不能成。况军事以财政关系,其所以能以较少之费得较大之力者,全视乎时间上之腾挪,而中国行政之于此,则缺乏之甚者,此言时也。至于幅员之广大,风气之不同,交通之不便,则空间之阻塞为力,亦复不少,而所最感困难者,则尤在国家之无组织能力。

所谓简者何物乎?盖即制度中最后之一点精神是也。譬之种植也,择其一粒种,而置之风日适宜之地,而勤其朝夕灌溉之功,则不劳而其根自植,不此之务,或截其一枝而移接焉,或竟欲为整个之移植,其劳无艺,而枯萎乃日相续,中国之新法皆截枝之类也。

义务民兵制之种何在乎?曰,即所谓军事生活,与民事生活溶成一片是也。而其机括乃在教育,平时之军队,一教育机关也。平时之学校,亦一教育机关也。然则何以不在学校而在军队?军事上研究有若干点非在军队教育不可?军队中之体育与学校中之体育,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之射击与猎人之射击,其不同之点何在?军队中之精神讲话,而移之于学校讲堂中,其不可能之要旨何在?如是种种分析之结果,而得最后之解决曰,各种教育,件件可于学校行之。唯大规模之群众运动与生活,非在军队编制之下,不能植其础。然学校固不能用军队之编制,而军队则固可以仿学校之办法。不惟办法,且并名义而可易也。故瑞士之常备军,不曰军队,而曰新兵学校。

是故欲立义务民兵之基础,其在中国只需简单明了之两律:

其第一律曰,自今以往,凡师范中学校之学生,非受过三年间共六个月(每年二个月)之军事教练者,不得毕业。

其第二律曰,自今以往,无专门学校以上毕业之文凭(已受过六个月军事教练者)不得为常备役之官。

无论今日学校若何之不完备,今日军队若何之不整顿,苟能将军队与学校之界限中,沟通一条道路。则民兵制之于将来自能逐步发达。此二基础不立,则虽有繁密之法律,恐亦无所用之也。

虽然上述之义,不过为国家将来之一种方针,以示:(l)护国义务非一部分专门人所能独占,尚当公之国民全体,(2)军事教育之精神,实能依健全之常识,而益增其度,云耳。至于目下事实上之国军建制法,则断不能以此自足,而其事之有待于吾人劳力者,正复绝大也。

此种事业,实有赖于军事上一种组织天才,在欧战之初年,将军伯鲁麦曾论英国之运命,当视其陆军卿吉青纳之组织天才以为定。彼以为英国拥广博之资源,其缺点乃在平时无适当之组织,以予观于中国,其事乃正复相类。而今后之有赖于此种天才者,其激切乃更无等。此种天才必具有左之三条件:

其一曰,大胆的创造力。凡制度之为事,最易蹈陈袭故。人民一旦习惯而骤欲易之,则每觉其扞格难通,务必恢复其原状以为快。即貌曰改革,其实所谓改革者,仍是一种因袭。而不知真正制度之原始,无一不自创造来也。

其二曰,致密的观察力。今日军队必合社会上各种力量而后成,决不能如古武士之独居孤堡,以自张其军。极端言之,彼对于社会上无论何事皆当用一番观察工夫,盖国家为一整个,军事组织又为一整个,牵一发则全身动也。

其三曰,彻底的行政能力。纵有方法而使弱者当其任,则效不见而信不能立。此在中国群众政治之下,而行政系统又极窳陋者,其为用尤属紧要也。

天才的立法家,可遇不可求。而吾人以其诚之力与智之光,则根据于国民全体的组织能力,而于将来民军组织之大纲,得其要领如左:

一、建制之主义——以自卫为根本原则,绝对排斥侵略主义。

二、编制之原则——军事区域之单位宜多,而各单位内之兵力(平时)宜少。

三、建设之顺序——以京汉铁道以西为总根据,逐渐东进以求设备完全。

今试依上文原则而立具体之方案如左:

凡军队别为三种。

一曰,干队 以十八万乃至二十万人为最大限。其任务:(一)为战时军队编成之骨干。(二)为平时国民军事教育之机关。

编制 全国设百二十个军事区。为国防之据点。每区以步兵千二百人为干。而斟酌地势附以特种兵。其在黄河流域以内,至少须设置七十个以上(其余之特种兵役,得另集为集团教育,如骑兵炮兵及其他技术诸部队之类)。此军事区之司令,以将官为之,为地方军事之最高长官,其幕僚之组织应较大分为二部。第一部即师团司令部之诸官。第二部即联队区司令部(管理征兵事宜者)兵器支厂及战时留守司令部之诸官。

补充 仍用召募法。现役以八年为期,退为预备役四年。凡曾受义务教育年在十九以上二十四岁以下者始得应募。

给养 除公给衣食住外,其饷项第一年月约三元,第二年月四元,此后按年以月增二元之率递增。

教育 除第一年专教军事动作外,嗣后除一定之训练,及教育新兵外,逐年递增普通学功课,其程度以中学毕业为基准。

升级 第七年第八年兵,均为下士。第八年退伍后,得依相当之顺序,升为预备或现职官长。

退伍 退伍后四年中动员时,仍负应募之义务,炮工兵对于交通,内务诸行政部及各种官营事业之相当官吏,有尽先任用之权。步骑兵对于教育部及地方诸行政衙门之相当官吏有尽先任用之权。

二曰,正规军或曰国民军 以战时得员百五十万人为度。用义务制,其原则如左:

凡军事区之大小范围,以周围四日行程为原则,不必区区相连,其人口过密过疏之地点,另定之,凡在军事区范围以内之人民,负有兵役义务。

兵役义务为十二年,自二十岁起至三十二岁止。

服役义务为二个年,每年三个月共六个月。以阳历十一、十二、正三个月为准。应召义务,十年间共四回,一回约一个月。

此项正规兵,以十年间完成。每年应征集十六万人。第二年终之在营最大给养额为三十二万人。

服役时期中,仍给月饷,月约三元。被服粮食由公给。

三曰,义勇兵 人数不定,即凡中学校毕业曾受军事教育者,战时得自以志愿呈请本区司令部,服特种勤务。

此外尚有数事应注意如左:

(一)物质上之准备。一为兵器,上海广州之兵工厂,应改为民间工业之用,而于太原设兵工厂,俾与巩县汉阳成三方面兵器补充之根据地。二为装备,武胜关兖州附近,应特别设辎重材料厂等,俾南方兵力移动至北方时,得相当之准备品。三为交通,沿津浦京汉间之东西行国道及河流,应先着手整理。四为要塞,东部各据点,视形势之必要,得为要塞之设计,其要点另详。

(二)内部治安之责任。此事若以径付诸民事长官,则势有所不能。若以付诸军事区之司令官,微独区域范围有过大之害,且将此基干队绝对变为驻防性质,有事时,将无一兵之可动。以吾计则内部治安,当分任其责,即镇压防守之责任,应绝对责诸民事长官,惟有大部匪徒,非剿不可者,则始用干队限期以集事,此为现在过渡时代之办法。其实此百二十个区域既定,则匪之区域,天然自会缩小,盖彼只能活动于网眼以内,而不能活动于网眼以外也。

此种制度,实一种军事的教育化,与其谓为军事的变态组织,无宁名之曰,学校的变态组织。其优点在以少数之费用得确实之自卫方法,所谓国防上之经济效率,全世界均同此趋向者也。此稿初成,乃得最近之日法美各国之军制改革计划大要,则其大致乃相差不远,而尤以美国目下之制度为相近。乃知此后世界之军事趋势殆将殊途而同归。而中国除甘心沉沦,不欲自列于世界中之一国外,则舍此之外,别无他途可走也。


[1] 同“析”——编者注。

[2] 表由原文整理而成。

[3] 即1870年——编者注。